第一節 基本術語
常用的共有42個基本術語
1、壓縮氣體:永久氣體、液化氣體和溶解氣體的統稱。
2、永久氣體:臨界溫度小于-10℃的氣體。如空氣、氧、氮、氫、氬、氦氖、氪、甲烷、煤氣等。
3、液化氣體:臨界溫度等于或大于-10℃的氣體,是高壓液化氣體和低壓液化氣體的統稱。
4、高壓液化氣體:臨界溫度等于或大于-10℃,且等于或小于70℃的氣體。如二氧化碳、氧化亞氮、乙烷、乙烯、氙、六氟化硫、氯化氫等。
5、低壓液化氣體: :臨界溫度大于70℃的氣體。如:溴化氫、硫化氫、氨、丙烷、丙烯、氯、二氧化硫、環丙烷、氯甲烷、液化石油氣等。
6、溶解氣體:在壓力下溶解于瓶內溶劑中的氣體。
7、吸附氣體:吸附于氣瓶內吸附劑中的氣體。
8、瓶裝氣體:以壓縮、液化、溶解、吸附形式裝瓶儲運的氣體。
9、凡遇火、受熱或與氧化性氣體接觸能燃燒或爆炸的氣體,統稱為可燃性氣體??扇夹詺怏w按其燃爆極限濃度的下限高低分為兩級:
一級可燃性氣體,二級可燃性氣體。
10、易燃氣體:與空氣混合的爆炸下限小于10%(體積比),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值大于20%的氣體。
11、自燃氣體:在低于100℃溫度下與空氣或氧化劑接觸即能自發燃燒的氣體。
12、毒性氣體:凡指會引起人體正常功能損傷的氣體。
13、窒息氣體:當人或動物吸入時能引起窒息的氣體。
14、呼吸氣體:借助呼吸器供呼吸用的氣體。
15、醫用氣體:用于治療、診斷、預防等醫療用途的氣體。
16、特種氣體:為滿足特定用途的氣體。
17、單一氣體:其他組分含量不超過規定限量的氣體。
18、氧化性(助燃性)氣體:自身不燃燒,但能幫助和維持燃燒的氣體。如:氧氣、空氣等。
19、非可燃性氣體:本身不燃燒也不能幫助和維持燃燒的氣體。
20、腐蝕性氣體:能侵蝕金屬或組織,或在有水的情況下也能發生侵蝕的氣體。如:氯化氫、硫化氫、氨、二氧化硫等。
21、氣瓶:公稱容積不大于1000升,用于盛裝壓縮氣體的可重復沖氣的而無決熱裝置的移動式壓力容器。
(這個概念目前已不確切)
22、高壓氣瓶:公稱工作壓力等于或大于8MPa的氣體。
23、低壓氣瓶:公稱工作壓力小于8MPa的氣體。
24、公稱工作壓力:對于盛裝永久氣體的氣瓶,系指在基準溫度時(一般為20°C)所盛裝氣體的限定充裝壓力;對于盛裝液化氣體的氣瓶,系指溫度為60 °C時瓶內氣體壓力的上限值;對于盛裝溶解乙炔的氣瓶,系指溫度15 °C時盛裝乙炔的限定充裝壓力。
25、最高溫升壓力:是指按《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充裝,在允許的最高溫度時瓶內介質達到的壓力。
26、許用壓力:氣瓶在充裝、使用、儲運過程中允許承受的最高壓力。
27、計算壓力:氣瓶強度設計時作為計算載荷的壓力參數,氣瓶的計算壓力取水壓試驗壓力。
28、水壓試驗壓力:為檢驗氣瓶靜壓強度所進行的以水為介質的耐壓試驗的壓力。
29、屈服強度:氣瓶在內壓作用下,筒體材料開始沿壁厚全屈服時的壓力。
30、爆破壓力:氣瓶爆破過程中所達到的最高壓力。
31、基準溫度:由氣體產品標準規定的充裝標準溫度。
32、最高工作溫度:氣瓶標準允許達到的氣瓶最高使用溫度。
33、公稱容積:氣瓶容積系列中的容積等級。
34、水容積:氣瓶內腔的實際容積。
35、充裝量:氣瓶內充裝的氣體重量。
36、氣相空間:瓶內介質處于氣-液兩相平衡共存狀態時氣相部分所占的空間。
27、滿液:瓶內氣相空間為零時的狀態。
28、氣瓶凈重:瓶體及其不可拆連接件的實際重量(不包括:瓶閥、瓶帽、防震圈等可拆件)。
29、皮重:瓶體及所有附件、填充物的重量。
30、實瓶重量:氣瓶充裝氣體后的總重。
31、多孔填料:指在一定條件下,原材料在鋼瓶內反應、成型,充滿容腔的一種整體多孔物質、其結構能吸附“溶劑、乙炔”溶液。又稱整體硅酸鈣多孔物質。
32、孔隙率:對于試樣,系指所有孔隙(能與大氣相通的開口氣孔)的體積與總體積的百分比。
鋼瓶內填料,系指包括所有孔隙、間隙空洞容積之總和與鋼瓶實際容積的百分比。
33、肩部軸向間隙:鋼瓶內填料上表面與鋼瓶上封頭內壁之間的縫隙寬度。
34、填料徑向間隙:鋼瓶內填料徑向表面與鋼瓶筒體內壁之間的縫隙寬度。
35、許用應力:構件實際工作時,所允許產生的最大應力稱許用應力。對承壓元件來說,許用應力是指在工作條件下所允許的最小壁厚及最大壓力時的應力。
第二節 檢驗術語
1、變形:金屬材料在外力作用下所引起的尺寸和形狀的變化 。
任何金屬的變形過程都可分為三個階段:彈性變形階段、彈—塑性變形階段、斷裂階段。
脆性斷裂的概念:脆性材料在斷裂之前往往沒有明顯的塑性變形階段。
2、強度:物體在外力作用下,抵抗產生塑性變形和斷裂的特性。常用的特性指標:強度極限(σb)、
屈服極限(σs)。
3、強度極限:材料抵抗外力破壞作用的最大能力。一般稱為“抗拉強度”。
4、塑性:材料在外力作用下產生塑性變形而不破壞的能力。
5、硬度:指金屬材料抵抗壓入物壓陷的能力。常用的硬度指標有三種:布氏硬度,代號HB;洛氏硬度,代號HR;維氏硬度,代號:HV。其數值可以互相換算。
由于硬度是反映局部塑性變形的能力,所以材料的硬度與強度之間也有一定關系。(有換算表)
6、 沖擊韌性:指金屬材料在受外加負荷作用下,斷裂時所消耗的能量大小的特性。
7、容積變形試驗:用水壓試驗方法測定氣瓶容積變形的試驗。有兩種方法:外測法水壓試驗和內測法水
壓試驗。
8、外測法容積變形試驗:用水套法從氣瓶外側測定氣瓶容積變形的試驗。
9、內測法容積變形試驗:從氣瓶內側測定氣瓶容積變形的試驗。
10、容積全變形:氣瓶在水壓試驗壓力下,瓶體總容積變形,其值為容積彈性變形與容積殘余變形之和。
11、容積彈性變形:瓶體在水壓試驗壓力卸除后能恢復的容積變形。
12、容積殘余變形:瓶體在水壓試驗壓力卸除后不能恢復的殘余變形。
13、安全性能試驗:為檢驗氣瓶安全性能所進行的各項試驗的統稱。
14、氣瓶宏觀檢查:泛指內外表面宏觀形狀、形位公差及其他表面缺陷的檢查。(比如:焊接氣瓶的焊縫咬邊、錯邊量和焊縫余高等)
15、音響檢驗:按照有關標準規定敲擊氣瓶,以音響特征判別瓶體品質的檢驗。
16、實測最小壁厚:氣瓶壁厚的最小測定值。
17、凹陷:氣瓶瓶體因鈍狀物撞擊或擠壓造成壁厚無明顯變化的局部塌陷變形。
18、凹坑:由于打磨、磨損、氧化皮脫落或其他非腐蝕原因造成的瓶體局部壁厚有減薄、表面淺而平坦的洼狀缺陷。
19、鼓包:氣瓶外表面凸起,內表面塌,壁厚無明顯變形的局部變形。
20、磕傷:因尖銳鋒利物體劃、擦造成瓶體局部金屬變形及壁厚減薄,且在表面留下底部是尖角、周邊金屬凸起的小而深的坑狀機械損傷。
21、劃傷:因尖銳鋒利物體劃、擦造成局部壁厚減薄,且在瓶體表面留下底部是尖角的線狀機械損傷。
22、裂紋、環溝、偏心(內外圓不同心,形成壁厚偏差)、歪底、底部頸縮、胖頭、尖頭、尖肩、瓶底漏、瓶口裂紋、結疤、外壁縱裂、內壁縱裂、縱向深痕等術語。
23、直線度:氣瓶筒體彎曲的程度。
24、垂直度:氣瓶直立時與地平面的垂直程度。
25、不圓度:氣瓶筒體偏離正圓的程度。
26、腐蝕:金屬和合金由于外部介質的化學作用或電化學作用而引起的破壞。
27、腐蝕產物:金屬與外部介質互相起作用時形成的化合物。
28、銹蝕分為四種:
初銹(微銹):金屬光澤消失,僅呈現跡象。
浮銹(輕銹):表面呈現黃色、淡紅色或細粉末狀的銹跡。
跡銹(中銹):表面呈現紅褐色或淡赭色或黃色,為堆粉末狀。
層銹:表面呈現黑色、片狀銹層或凸起銹斑。
28、腐蝕分為7種形式:
點腐蝕:
線狀腐蝕
斑腐蝕:腐蝕面呈現斑疤密集坑狀腐蝕缺陷。
晶間腐蝕:沿金屬晶粒間的邊緣向深處推進進而使金屬的機械性質(強度和塑性)劇烈降低,且不引起金屬外形變化的腐蝕缺陷。
表面下腐蝕:從金屬表面開始,向金屬面下蔓延的穴狀腐蝕缺陷。
局部腐蝕:
普遍腐蝕:
28、熱損傷、填料潰散、填料疏松、填料裂縫、填料下沉、火焰反擊痕跡
29、判廢:經檢查或測量等判定不符合原設計和使用條件,但經妥善處理如改裝或降壓使用的可不報廢氣瓶。
30、報廢:對于不符合安全基本要求,不再允許進入使用領域的而必須作破壞處理的氣瓶。
氣瓶法規標準簡介
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49號 200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9年5月1日起實施。
適用范圍: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46號
本規定適用于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 ℃的液體的氣瓶(不含僅在滅火時承受壓力、儲存時不承受壓力的滅火用氣瓶)。
3、《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文件 質技監局鍋發[2000]250號
本規定適用于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MPa(表壓,下同)、公稱容積為0.4~3000L、盛裝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或混合氣體的無縫、焊接和特種氣瓶。
特種氣瓶:指車用氣瓶、低溫絕熱氣瓶、纖維纏繞氣瓶和非重復充裝氣瓶等,其中低溫絕熱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的下限為0.2MPa。
本規程不適用于盛裝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以及機器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4、《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本規程適用于鋼質瓶體內裝有多孔填料和溶劑,可重復充裝乙炔氣的移動式乙炔瓶。
本規程不適用于盛裝乙炔氣體的固定式壓力容器。
5、 TSG Z7001-2004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則
本規則規定了氣瓶定期檢驗機構的資格、職責和必備的條件。
本規則適用于對無縫氣瓶、焊接氣瓶、液化石油氣鋼瓶和溶解乙炔氣瓶進行定期技術檢驗的氣瓶檢驗機構。
6、TSG Z7003-2004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本規范依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規定》制定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和運行要求。
7、GB8334-1999 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的基本方法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公稱容積為1.2L、4.7L、12L、23.5L、35.5L、118L可重復充裝的民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8、GB13004-1999 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本規程規定了在用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的基本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水壓試驗壓力不大于45MPa,水容器0.4~80L,用于儲存和運輸永久氣體或高壓液化氣體并可重復充氣的鋼質無縫氣瓶以及車用天然氣鋼質無縫氣瓶的定期檢驗與評定。
本標準不適用于填有固體填充物的氣瓶以及滅火用的氣瓶。
9、GB13075-1999 鋼質焊接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本標準規定了在用鋼質焊接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的基本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水壓試驗壓力不大于7.5MPa,水容積為10~1000L,用于儲存和運輸低壓液化氣體并可重復充裝的鋼質焊接氣瓶的定期檢驗與評定。
本標準不適用于溶解乙炔氣瓶、民用液化石油氣瓶和滅火用氣瓶。
10、GB13076-1999 溶解乙炔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本標準規定了溶解乙炔氣瓶的定期檢驗與評定。
本標準適用于基準溫度15℃時限定充裝壓力小于1.52MPa、最高許用溫度40 ℃、公稱容積10~60L、內含多孔填料和溶劑、移動式、可重復充氣的鋼質焊接式溶解乙炔氣瓶。
11、GB13077-1991 鋁合金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本標準規定了在用鋁合金無縫氣瓶定期技術檢驗與評定的基本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按GB11640《鋁合金無縫氣瓶》設計、制造,公稱容積不超過50L,公稱工作壓力為1~20MPa,用于儲存和運輸永久氣體或液化氣體,并可重復充氣的移動式鋁瓶。
本標準不適用于機器設備上的附屬鋁瓶、填有固體充填物的鋁瓶、鋼絲纏繞式鋁瓶以及滅火用鋁瓶。
12、GB13591-1992 溶解乙炔充裝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溶解乙炔氣瓶充裝的基本原則和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按GB11638制造的溶解乙炔氣瓶的充裝。
本標準不適用于化工生產過程中盛裝溶解乙炔的固定式容器的充裝。
13、GB14193-1993 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的基本原則和安全技術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高壓液化氣體氣瓶和在最高使用溫度下飽和蒸汽壓力不小于0.1MPa的低壓液化氣體氣瓶的充裝。
本標準不適用于用罐車充裝液化氣體。
14、GB14194-2006 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的基本原則和安全技術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用永久氣體氣瓶的充裝,其他特殊用途的永久氣體氣瓶的充裝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不適用于深冷液化永久氣體的充裝。
14、GB17264-1998 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
本標準規定了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的職責和必須具備的安全技術條件。本標準適用于生產瓶裝永久氣體的充裝站。
15、GB17265-1998 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
本標準規定了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的職責和必須具備的安全技術條件。本標準不適用于液化石油氣和特殊的低溫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
16、GB17266-1998 溶解乙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
本標準規定了溶解乙炔氣瓶充裝站的職責和必須具備的安全技術條件。本標準適用于生產瓶裝乙炔的充裝站。
17、GB17267-1998 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
本標準規定了液化石油氣充裝站的職責和必須具備的安全技術條件。本標準適用于充裝液化石油氣鋼瓶、液化石油氣汽車罐車、液化石油氣鐵路罐車的充裝站。
18、GB16804-1997 氣瓶警示標簽
19、GB7144-1999 氣瓶顏色標志
20、GB/T13005-1991 氣瓶術語